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情况及时公示。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