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情况及时公示。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职务或者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