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当及时按照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完成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