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