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工作制度等信息;

(二)及时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四)公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