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并邀请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列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并于公示首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