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并邀请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列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示,并于公示首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