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
(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和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