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

(四)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作出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其规定或者约定。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监事委员会的,鼓励和支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委员会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