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