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