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宗教团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