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慈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