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也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