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违反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有关制度,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四)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