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二)违反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有关制度,被宗教团体取消、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四)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