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无本宗教的宗教团体,报市(州)宗教团体同意;市(州)无本宗教的宗教团体,报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查。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者跨州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