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