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或者终止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设立机关的同意,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更改场所登记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利用其原有的房屋、建筑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