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加工和使用。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电信、金融、交通、信用、消费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据密集型行业平台和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带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转让处分,但不得利用非法收集的他人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数据要素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违法行为。
支持市场主体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现代物流、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推进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
依法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