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与交易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等将其依法收集、产生、持有的非公共数据资源接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支持其将自有数据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资源整合,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