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等将其依法收集、产生、持有的非公共数据资源接入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支持其将自有数据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资源整合,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