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管理制度,简化运营服务单位从数据资源申请到数据资源获取所需流程,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程序、范围,以及运营规范、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获得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并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公共数据运营应当规范化开展,做到全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获取公共数据运营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