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对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