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回流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向上申请本市汇聚至国家部委、省级平台的数据回流,分类向下推进汇聚至市级平台的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向相应区(市)县回流,畅通数据回流通道。在本市的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并承接本领域国家部委和省级数据回流,按照规定进行共享、开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