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收集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不得过度收集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收集标准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