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普查制度,深化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组织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信用体系等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题数据库。涉及多个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收集、更新、维护。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将本单位涉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存量历史信息有序进行数字化处理。鼓励对其他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并根据公共数据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到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不得违反规定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以及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