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