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社会救助。

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