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