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引导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