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鼓励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推动高等院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