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和繁简分流改革,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