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司法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