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邀请、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