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邀请、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