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