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