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川产道地药材、中药品种、经典名方、中药秘方、工艺制法、中药新药研发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运用,为中医药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地理标志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