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运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利用、艺术创作展演、文化创意、文化和旅游服务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