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运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特色优势产业相关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历史文化遗产等培育、运用和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