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