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因工负伤的,纳入公安机关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二)因工负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家属的慰问,参照人民警察相关标准执行;

(三)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