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对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