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