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照当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结合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因素,制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