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的,调查期间暂停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