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受理投诉、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