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