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