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由所属公安机关统一配发。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持有工作证件。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