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薪酬挂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