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