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侮辱、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

(六)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九)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