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