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