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监督,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执行工作规范,遵守警务纪律和工作纪律;(四)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