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依法参加工会;

(四)接受教育培训;

(五)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