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依法参加工会;(四)接受教育培训;(五)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